(2017)皖01刑更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阳家萌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家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33号罪犯阳家萌,男,土家族,1991年8月20日生,中专文化,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肥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家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被告人阳家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合刑终字第0011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阳家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阳家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的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庄乡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家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家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