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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和忠、吴仕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和忠,吴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和忠,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风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仕华,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上诉人吴和忠因与被上诉人吴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7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和忠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和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和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吴和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