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江、鄂立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李长江,鄂立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3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慰,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江,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鄂立杰,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长江、一审被告鄂立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敬贤审 判 员 徐世敏审 判 员 郭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于 莹书 记 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