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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朝新、徐学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朝新,徐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徐朝新,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熊志芬,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徐学超,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徐朝新与被执行人徐学超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学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朝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959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在(2017)桂0821执589号执行案中与本案的当事人为互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互相抵消另案负担的赔偿义务后,被执行人徐学超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62.96元的赔偿义务,各自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薛昌生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