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成启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军,成启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636号原告王连军,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委托代理人纪玉峰、刘清峰,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启亮,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军与被告成启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保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