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联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联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33339-6。法定代表人:袁波,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文山市军供路2号丽水龙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杨智翔,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孙联和,男,1956年5月26日生,云南省晋宁县人,住文山市丽水龙庭小区。本院在执行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联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联和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