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开鹏与包红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开鹏,包红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252号原告:田开鹏,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巷道镇三桥村二社**号。身份证号:622225198706110319被告:包红芳,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东湖村*****号。身份证号:622225196704065842原告田开鹏与被告包红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田开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开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开鹏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