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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伟与阙晓华、藏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阙晓华,藏秋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254号原告:吴伟。被告:阙晓华。被告:藏秋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诉被告阙晓华、藏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伟负担。审判员  肖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