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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中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中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白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3775号原告:乌鲁木齐中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街道阿勒泰路575号第C座2层22号铺。法定代表人:缪云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该公司债权部部长,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白太林,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巴楚县巴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中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中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中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中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