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天林与张永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林,张永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932号原告:张天林,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成,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天林与被告张永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16日原告张天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天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张天林负担。审判员 冯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