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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象山区飞黄汽车租赁服务部、于林芝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区飞黄汽车租赁服务部,于林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234号申请人象山区飞黄汽车租赁服务部被执行人于林芝,男,象山区飞黄汽车租赁服务部与于林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桂03**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林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象山区飞黄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林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林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象山区飞黄汽车租赁服务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于林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象山区飞黄汽车租赁服务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五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