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单国刚诉被告高永胜、建平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刚,高永胜,建平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970号原告单国刚。被告高永胜。被告建平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戈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国刚诉被告高永胜、建平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国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国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