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胡元江与巴德玛其其格、魏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元江,巴德玛其其格,魏志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469号原告胡元江,男,1956年4月9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巴德玛其其格,女,1958年1月3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魏志建,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元江诉被告巴德玛其其格、魏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元江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德玛其其格、魏志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元江撤回对被告巴德玛其其格、魏志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胡元江负担。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都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