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农信社申请执行张英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英民,张士彬,丁玉福,韩春祥,房爱国,万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沾化区中心路568号。被执行人张英民,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张士彬,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丁玉福,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韩春祥,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房爱国,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万殿国,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2015)沾商初第510号民事判决书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英民、张士彬、丁玉福、韩春祥、房爱国、万殿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沾商初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