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秀华与牟铁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华,牟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赵秀华,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牟铁,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华与被执行人牟铁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06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