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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发敏与姚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敏,姚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457号原告:赵发敏,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姚利英,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发敏与被告姚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发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发敏因遗漏被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赵发敏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辰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