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72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叶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XXXX有限责任公司,叶XX,武汉市金XX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72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武汉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被执行人叶XX,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金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徐XX。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5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叶XX、武汉市金XX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XX、武汉市金XX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XX、武汉市金XX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XX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