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飞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飞涛,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1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莠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飞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飞涛去到玉林市玉州区一环东路东环小学旁边布朗外语学校门口,将庞某停放于该处未拔电动车钥匙的一辆蓝白色小龟王型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缴获该电动车并返还庞某。经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飞涛盗窃是为筹集吸毒所需资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飞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失主陈述,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户籍证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讯问陈飞涛录音录像光盘,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陈飞涛交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飞涛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飞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飞涛为筹集吸毒所需资金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飞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飞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余款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