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井录与陶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78号王井录,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王土房乡单杖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513385****陶建国,男,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383242****王井录申请陶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3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314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瑞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