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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冯玉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冯玉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865号原告: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喜胜,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安字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玉国,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乾安县。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与冯玉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