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辖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宝云与蒋进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云,蒋进修,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云,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进修,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原审被告:王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王宝云因与被上诉人蒋进修、原审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17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宝云上诉称,上诉人长期与父母生活在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故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蒋进修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王军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宝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