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策与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策,刘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1657号原告:王策,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大街。被告:刘丹丹,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王策诉被告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联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丹丹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14年到2016年我陆续借给被告2万元,被告已偿还我12000元,尚欠8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至2016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万元,现已偿还12000元,尚欠8000元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钱款借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策借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照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綦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