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游陵娟与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陵娟,叶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57号原告:游陵娟,女,汉族,1995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叶洋,男,汉族,1991年4月7日出生,XXX,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原告游陵娟与被告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游陵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陵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陵娟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由原告游陵娟承担。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