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德斌、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魏德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东升村兰脚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龚进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媛,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美,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幸,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想,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东升村兰脚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梦虹。原审被告: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梅城镇解放大街门牌号四段9号。法定代表人:苏维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魏德斌,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上诉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魏德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5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