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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翠朋与霍俊峰、李小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朋,霍俊峰,李小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王翠朋,女,汉族,生于1959年7月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霍俊峰,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李小粉,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霍俊峰、李小粉暂无履行能力,愿用二人共有的位于陕州区温塘信合居家属区2号楼2单元4号的房屋抵偿本案债务350000元,现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接受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霍俊峰、李小粉共有的位于陕州区温塘信合居家属区2号楼2单元4号有房屋一套,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翠朋抵偿本案债务350000元,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翠朋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王翠朋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张东超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