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有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有起,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有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有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左右,在李某(已判决)的安排下,被告人黄有起伙同陈某、蔡某、叶宗料(均已判决)等人合股在苍南县灵溪镇河口叶村叶某(已判决)的小店内摆设赌场两天,随后将赌场转移至河口叶村另一仓库摆设,赌场开设一个星期左右后停止。期间,赌场平均每天参赌人数一二十人以上,共获利五六千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有起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有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蔡某、陈某、叶宗料、吕某、李某的供述,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有起以营利为目,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有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有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有起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有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书乐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