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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4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中专文化,无业,于2016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孟宪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孟宪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金某在本市丰台区南定路巫山烤鱼店内,酒后滋事,无故将饭馆工作人员张某、陈某1、谢某打伤,后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陈某1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谢某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金某于2016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抓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不予认可,其辩称不是无故殴打他人。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事出有因,发生冲突的诱因是邻桌男子与金某的朋友发生争执,金某出于善意帮助朋友与邻桌男子理论,之后饭店人员将邻桌男子调整到其他桌位后,邻桌男子还是不依不饶导致冲突升级,因此金某不是无故、随意殴打他人;第二,金某与饭店人员发生互殴是因饭店方工作人员张某先动手推了金某胸部导致的,被告人之前扔盆的行为是对物的暴力,是服务员张某的行为才转化为对人的暴力;第三,金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缺乏主观恶意,不构成酒后滋事,另外金某平时不胜酒力,当天是被朋友邀请而被动饮酒,不是主动饮酒;第四,现场参与打架的饭店工作人员非常多,不能排除饭店老板陈某1的轻微伤是由饭店员工误打误伤;第五,饭店老板不制止员工打架,而是参与打架形成群殴,还堵门不让金某离开,饭店一方人员存在明显过错;第六,被告人金某在本案中也是受害者,公诉方把殴打金某的谢某、陈某2等加害人作为证人实属错误,导致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失去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因此,被告人金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决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金某在本市丰台区南顶路巫山烤鱼店内,酒后滋事,随意殴打饭店工作人员,将饭馆工作人员张某、陈某1、谢某打伤,后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陈某1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谢某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金某于2016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抓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陈某1的相关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两名被害人表示对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当时正在店里工作,有一桌三男一女的客人和邻桌发生了口角,我们就把邻桌客人换到了别的桌子。这时那桌客人有个矮个男子过去给他们赔礼道歉,但他们吵了几句,黑衣服的高个男子就扔了一个盛汤的盆过去。我就赶紧过去劝那个高个男子,当时我用手推了他的胸一下,那个黑衣高个男子就冲我骂了起来,用拳打了我的头部。陈某1、陈某3、夏某、陈某2、陈某4、王某见我被打,就过来打那个男子,都是互相拳打脚踢,那个男子倒在了地上。他起身后还骂人,我们之间就互相推搡,之后我老公夏某被对方的一名女子推了一个跟头,陈某3把对方那个女子拉倒了。之后我们之间还是在争吵、推搡。我一直守着门,不让他们走,那个黑衣男子硬要走,就用拳打了我的头部几下,陈某3用拳头打了黑衣男子,夏某用拳头打了对方那个矮个男子。黑衣男子起身和矮个男子吵了几句就被我们分开了。之后我们双方还是一直吵,黑衣男子向地上扔了个杯子盖,朝我们泼了杯水,他和同行的一男一女还是和我们争吵。后来黑衣男子又开始打我们这边的人,夏某就踹了那个男子一脚,陈某3用拳头打了他,黑衣男子就用脚踹陈某3,陈某2在门外伸手打了他。后来我一直在旁边拦着黑衣男子,不让他们离开,黑衣男子就用手把我拽倒了,我躺在了地上,黑衣男子用脚踩了我的脸部一脚。我老公夏某急了,上来就和那个黑衣男子打了起来,陈某1、陈某3等人也一起打他。之后黑衣男子倒在了沙发上,他起身后用拳头打陈某1,谢某、夏某、陈某1也用拳头打他。被劝开后,黑衣男子在边上和谢某理论,突然他拿粉色的塑料椅砸了谢某头部一下,谢某、陈某1等人就上来对该男子拳打脚踢,他也还手打我们,随后他就被打倒在地了。没过多久,民警到了现场。经其辨认,金某就是在丰台区南顶路巫山烤鱼店内用手将其拉倒、用脚踩其面部的男子。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当时店里七号桌的客人和一号桌的客人吵起来了,具体什么原因我不知道,我就过去把一号桌的客人调整到其他座位吃饭,但七号桌一名穿红色上衣的男子也跟着一号桌的客人过来找他们理论。这时七号桌另外一名穿黑色上衣的高个男子就抄起餐桌上一盆汤朝我们这边砸了过来,我对他说:“都是来吃饭的,这么做干什么。”结果黑衣男子就朝着我过来用拳头冲我左侧头部打了一拳,服务员张某当时在边上拦着。陈某3、陈某2、夏某、陈某4看到我被人打了,就都围了过来抓住这么黑衣男子,我们抓着他的衣服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他被我们打倒在地,之后我们就没再动手打他,然后我们双方就分开了。黑衣男子站起身后,冲我们叫骂,还要冲出去,张某在店门口拦着门不让他们出去,黑衣男子就打了张某一拳。我们一看张某挨打了,陈某3就上去拦着那个黑衣男子。当时场面很乱,夏某分别打了对方的黑衣男子和红衣男子一拳。这次打的不厉害,很快就分开了。之后黑衣男子继续和我叫骂,和他一起的红衣男子一直拦着他,但黑衣男子还是冲上来打了我一拳,夏某就过去踢了黑衣男子一脚。对方穿黑色上衣的女子当时也拿着餐厅的杯子要砸我,被红衣男子劝下了。之后我们双方又争吵了一会儿。后来黑衣男子要出去,他就把站在门边的张某拽躺在地上,陈某2继续在门外面拦着。当时我们谁也没上去,那名黑衣男子一直在那里叫骂。突然他起脚冲还躺在地上的张某头部踢了两脚,我们看到后就全部冲了上去,我、谢某、夏某、陈某3、陈某4、陈某5、王某对黑衣男子拳打脚踢。打完后,黑衣男子起身抄起旁边桌子的一个碗冲着我的脸砸了一下。之后黑衣男子到门口想要逃走,陈某2在门外拦着,他没有跑掉。谢某在一直拉着黑衣男子,后来黑衣男子抄起我们店门旁边的塑料椅子朝谢某头上砸了一下。本来我们双方已经分开了,此时又打了起来。谢某用拳头打黑衣男子的脑袋,我也抓着他的衣服打他,陈某4、夏某、陈某2也动手了,后来这名男子坐在地上,我们没有再打架了。之后民警就到了现场。打架原因是黑衣男子所在的七号桌和一号桌的客人发生纠纷,我劝开之后,黑衣男子用汤盆砸我们,就因为此事发生了纠纷。我们这边张某受伤比较严重,她被黑衣男子拽倒在地,还被他用脚踢了头部,我被黑衣男子用拳头还有桌子上的杯子打伤了头部,谢某被黑衣男子用塑料凳砸伤头部。经其辨认,金某就是丰台区南顶路巫山烤全鱼店内打伤张某、谢某的男子。3、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当时正在饭店内休息,饭店的服务员来我的宿舍说外面打架了,让我打电话报警,我就到了前厅靠门的位置。我看见一个穿黑衣服的高个男子正在和夏某、陈某3吵架,黑衣男子打了陈某3身上一下,陈某3和夏某就用手打了黑衣男子,黑衣男子又用脚踹陈某3和夏某。我当时在门外,那个黑衣男子和另外一男一女想走,我们就拦着不让他走,黑衣男子拉了服务员张某一下,张某就倒在了地上。我和老板陈某1还有陈某3就一起上来劝这个男子,但他还骂骂咧咧的,并用脚踩了倒在地上的张某头部一下。这下我们都急了,夏某、陈某1、陈某3、陈某4、陈某5、王某、陈某2和我都上来打黑衣男子的身上和头部,他也还手打我们。之后我们就被劝开了,黑衣男子想走,我们依然拦着他不让走,他就抄起了塑料椅打了我的头部,我和陈某4、夏某、王某就上手打他,陈某2在门外也用拳打这个黑衣男子。打完后这个男子坐在了门口,之后他几次起身想走,但都被我们拦住了,没过多久警察来到了现场。经其辨认,金某就是把张某拉倒、用脚踩张某头部、用椅子砸其头部的男子。4、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当时在店内后厨杀鱼,听到大厅吵了起来,我刚从后厨来到大厅,就看到一个高个男子把一个汤盆扔到一桌客人的旁边,陈某1和张某上前拉住高个男子,不让他有过激行为。这时高个男子推了张某一把,用拳打了陈某1面部一拳,我急了就冲上去抓住高个男子的衣服,他用手打我们,我就用手抓高个男子的脸。旁边还有一个矮个男子和黑衣女子在和我们撕扯,店里的厨师夏某、陈某4、陈某2、王某也出来了,对方和我们厮打在一起,后来高个男子倒了,我们就停手了。对方三人还是不停的骂我们,黑衣女子指着夏某的鼻子骂,夏某就推了她一把,把她推倒了,她起来后用拳头打了夏某几下,然后又过来打陈某1,我过去把她拽倒了,我们又撕扯了几下就分开了。后来张某和陈某4一起堵住门不让他们走,高个男子抡起拳头打陈某4和张某,我们把他拉开了,后来他们自己人互相骂了起来,矮个男子还打了高个男子一巴掌。过了一会,黑衣女子又上来骂陈某1,撕扯了几下,那个高个男子拿起桌台上的酒杯砸了过来,又拿起一个水杯往我们身上泼水。这时店长谢某出来了,他把我们拉开了,双方没有打起来。对方还是骂骂咧咧地要走,我们堵着门不让他们出去,高个男子和黑衣女子就要用脚踹门,我们没理他们,他们就不踹了,又过来骂。高个男子骂到夏某面前,抡起拳头打了夏某头部一拳,我和陈某1、陈某4、夏某一起上去打他,但我被高个男子一脚踹回来了,谢某和陈某2在门口也打了高个男子几下,我们就分开了。张某在和黑衣女争吵时,被高个男子一把拽倒了。对方还是不依不饶的骂我们,高个男子打电话说叫人过来帮忙,挂了电话看到张某躺在地上,就往张某头部踹了一脚,这时我们真的急了,我和陈某1、陈某4等人都上去了,和对方厮打在一起。我们看高个男子没有还手余地就停手了。可高个男子起来后又打了陈某1几拳,陈某1、谢某和夏某打了他几下,又被拉开了。这时有的客人陆续走了,高个男子、矮个男子和黑衣女子也要离开,我们把他们拦住不让走。谢某在旁边劝说,高个男子突然拿起椅子砸了谢某头部一下,这时我和陈某1、陈某4、谢某、陈某2、夏某一起和对方三人厮打起来,打了几下我们就分开了,然后高个男子就躺在地上了,我看他们应该不会再打架了,我就回后厨了。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经其辨认,金某就是把张某拉倒、用脚踩张某头部、用椅子砸谢某头部的男子。5、证人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厨房听见外面有很大的吵架声,我和陈某4等人就出来看怎么回事。出来后我看到老板陈某1和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打了起来,我和陈某4、陈某3、陈某2就上去抓住这个黑衣男子。我们抓着黑衣男子的衣服往屋里拉,拉到屋里后,我们几人都用拳头打这名黑衣男子的头部,后来这名男子被我们打倒在地,然后我们就停手了。黑衣男子站起来后继续和我们叫骂,还要跑出店外,陈某4和张某在店门口拦着不让他出去,黑衣男子就打了张某和陈某4一拳。陈某3见陈某4被打,就冲上去抓着黑衣男子的上衣,用拳头打他。我也跟着打了黑衣男子一拳。这次很快就被周围的人劝开了。之后黑衣男子继续对着老板陈某1叫骂,期间还拿杯子砸陈某4但没有砸到,后来他冲上来打了陈某1一拳,我就上去踢了他一脚,陈某3也上去打了他一拳。之后黑衣男子要出去,他就把站在门边的我妻子张某拽躺在地上,那时陈某2还在门外面堵着。黑衣男子一直叫骂,他掏出手机打完电话后,突然起脚冲着还躺在地上的张某的头部踩了两脚。我看到后就急了,第一个冲上去要打他,但打到劝架的一名红衣男子头上,我回头又接着打黑衣男子,谢某、王某、陈某3、陈某5、陈某1、陈某4都上去对他拳打脚踢。后来黑衣男子要起身,被我从后面打了一拳,他站起身后抓起身边的一个杯子打了老板陈某1,我和谢某就又打了他。他往饭店门口走想要跑,陈某4和陈某2堵着门不让他走,谢某在旁边拉着他,这个黑衣男子就在店门旁抄起一把塑料椅子朝着谢某的头部砸了。我们一看谢某被打,就又冲上去打黑衣男子,后来他坐在了地上,我们就没有再打了。没一会儿,民警就到了现场。经其辨认,金某就是拉倒张某、脚踩张某头部、用椅子砸谢某头部的男子。6、证人陈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当时在厨房里听到很大的争吵声,我和父亲陈某3还有其他厨房里的人就出来看看怎么回事。我看到老板陈某1和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打了起来,我和陈某2、夏某、陈某3就围过去抓住这名黑衣男子。我们用手抓着他的衣服往屋里拉,还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他被我们打倒后,我们就没再动手了。这名男子站起来后继续和我们叫骂,还要冲出去,我和张某在店门口拦着不让他们的人出去,黑衣男子就用拳头打了我和张某各一拳。我父亲陈某3看我被打就上去抓着黑衣男子,当时场面很乱,我那时被该男子打了一拳之后还站在门口守着门,夏某和我父亲都上去打架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到。这次打的不厉害,很快就分开了。之后这名男子继续对着我们老板陈某1叫骂,期间还拿杯子砸我,但没有砸到。后来这名男子上来打了陈某1一拳,夏某踢了他一脚。和这名男子一起吃饭的一个穿黑色上衣的女子当时也拿着杯子要砸我,被和她一起的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劝开了,但是那个黑衣男子还是叫骂不停。后来这名黑衣男子要出去,就把站在门边的张某拽躺在地上,陈某2继续在门外面拦着不让他出去。黑衣男子继续叫骂,突然他起脚冲着还躺在地上的张某头部踩了两脚。我们一群人看到这个情况全都冲了上去,对该男子拳打脚踢,我当时也上去踹了他一脚。后来黑衣男子抓起旁边的一个杯子打了老板陈某1,夏某和谢某就上去打他。黑衣男子想逃走,我和陈某2堵着门,他没能跑掉,谢某一直在旁边拉着他,他拿起我们店门旁边的塑料椅子朝谢某头部砸了一下。本来我们双方已经分开了就又打了起来,后来他被我们打坐在地上,我们就没有再打架了。之后民警到了现场把涉案人员带到派出所了。经其辨认,金某就是拉倒张某、用脚踩张某头部、用椅子砸谢某头部的男子。7、证人陈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从后厨出来后看到陈某3、陈某1、夏某、陈某2和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在厮打,互相拳打脚踢,陈某4和王某也上去打那个黑衣男子。我在一边看着,和黑衣男子一起来的一个男子和女子在拉架。黑衣男子之后倒地了,不一会儿他自己又站起来骂我的老板陈某1,陈某1也回骂他,夏某用手把对方女子给推到了。两边的人都互相推搡。那个黑衣男子想走,张某堵在门口拦着,黑衣男子就用拳头打张某的头部,夏某打了劝架的男子一下,黑衣男子和劝架的同伴又吵了起来,说完后他又跟陈某1吵了起来,然后被我们饭馆的人和对方女子劝开了。之后黑衣男子一直和我们骂骂咧咧的,他用杯子朝我们泼水,他想要走,又和门外的陈某2、谢某吵了起来,随后他打了我们的人一下,具体是谁我没有看到。夏某就踹了那个黑衣男子一脚,陈某3打了他一拳,黑衣男子用脚踹陈某3,陈某2在门外伸手打了那个男子,谢某用手推了他,随后大家都被拉开了。后来张某被黑衣男子拽倒了躺在地上,那个男子还在边上骂骂咧咧的,用脚踩了张某的面部一脚。夏某就上去用拳头打了黑衣男子一拳,陈某3等人也一起上去打他。我从边上跑过来踹了他一脚,之后我和该男子就又分开了。那个黑衣男子和谢某在边上吵了几句,他用粉色的塑料椅砸了谢某的头部,陈某4等人见状就上去打他,随后那个男子就抱着头坐在了地上。没过多久,就有民警到了现场。经其辨认,金某就是拉倒张某、用脚踩张某头部、用椅子砸谢某头部的男子。8、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到大厅看到我父亲陈某3、叔叔陈某1、厨师夏某和陈某4跟客人打架了,我上去拉架但没有拉开,我也打了高个男子身上几下,我们就分开了。后来有客人来了,我说现在不营业了,然后把门关上堵住,不让里面的人跑了,我表姐张某堵在里面。我看到一个高个男子指着我父亲的脸骂骂咧咧,旁边有一个矮个男子和黑衣女子拉着他,高个男子过来让我开门,我不给他开,他就踹门,并骂我们。高个男子等人转身回到店里又骂我们的人,他骂着骂着就抡起拳头打了厨师夏某头部一拳,夏某也踹了他一脚,然后我父亲、夏某、陈某1和他们撕扯起来。高个男子上前抓住张某的衣服,一把把她拉倒了。矮个男子和黑衣女子在旁边骂人,高个男子拿起手机打电话叫人,打完电话他看到张某在地上躺着,就用脚踹了张某头部一脚。这时我们店里的人夏某、陈某1、陈某4等人冲上去和对方厮打起来,我也进去踹了高个男子一脚,然后又回到门口。这时店里的客人不吃饭了,陆续离开饭店,高个男子三人也想离开,谢某、陈某4和我拦住了他们,谢某拉着高个男子说话,高个男子拿起店里的椅子砸了谢某头部一下,谢某、陈某1、陈某4、夏某、王某再次和对方厮打在一起,我用拳头砸了他后背几下。对方还是骂骂咧咧,高个男子躺在地上,我和王某、陈某5堵着门口怕对方跑了。对方女子说警察来了让我们开门,我没有理她,她就踹了门一脚,继续骂人。后来警察来到了店里。经其辨认,金某就是拉倒张某、用脚踩张某头部、用椅子砸谢某头部的男子。9、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从厨房出来看见老板陈某1和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打了起来,我当时没有动手就在旁边看着,陈某4和陈某3、陈某2、夏某都围了过来抓住这名黑色上衣男子,他们用拳头打黑衣男子的头部,黑衣男子被打倒在地上后,他们就没再打了。后来黑衣男子站起身后继续和我们叫骂,还要跑出店外,陈某4和张某在店门口拦着不让他出去,黑衣男子就打了张某和陈某4一拳。陈某3和夏某见此就上去用拳头打黑衣男子,这次他们打的很快就分开了。之后黑衣男子继续对着老板陈某1叫骂,期间还拿杯子砸陈某4,但没有砸到。后来这名男子冲上来打了陈某1一拳,夏某踢了黑衣男子一脚。我那时一直在后面看没有动手。黑衣男子被劝开后指着我们骂个不停。后来黑衣男子要出去就把站在门边的张某拽躺在地上,陈某2堵在门外不让他走,他就一直叫骂,掏出手机打电话后,他突然起脚冲着还躺在地上的张某的头部踩了两脚。我们一群人看到这个情况全都冲了上去,对黑衣男子一顿拳打脚踢,我当时用拳头冲着他的头部打了几下。后来这名男子抓起身边的一个杯子打了老板陈某1,他又被夏某和谢某打了。这名男子一直没能跑掉,谢某在旁边一直拉着他,他在我们店门抄起旁边的塑料椅子朝着谢某头部砸了一下。本来我们双方已经分开了,就又打了起来。之后他被我们打坐在地上,我们就没有再打了。没一会儿,民警到了现场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了。我们这边张某受伤情况比较严重,他被黑衣男子拽倒之后还用脚踢了头部两脚。陈某1被该男子用拳头打了头部,还被他用桌子上的杯子打伤了头部。谢某被该男子用塑料凳砸伤头部。经其辨认,金某就是拉倒张某、用脚踩张某头部、用椅子砸谢某头部的男子。10、视听资料:饭店监控录像可见,2016年12月23日12时许,金某(黑色上衣)等人在该饭店靠墙的桌位就餐;12时21分39秒至12时23分,金某桌位的人与邻桌男子发生推搡,服务员张某以及陈某1过去将双方劝开,然后给金某的邻桌男子调整了桌位,张某带着那桌男子去饭店的另一侧就坐(距离金某的桌子较远),陈某1端着菜跟在后面;12时23分35秒,与金某一起的王健(红衣上衣男子)前去找刚才的邻桌男子,被女服务员拦住,金某起身拿起自己桌上的汤盆冲刚才的邻桌男子就坐桌位直接砸去,然后服务员将金某拦住,不让金某往前冲,陈某1也上前阻拦;12时23分56秒,金某动手要打陈某1,被服务员张某拦住,张某推了金某一下,然后(12时24分)金某即动手打张某和陈某1,随后其他饭店工作人员上去拉架,金某打了陈某1的头面部,饭店工作人员与金某在靠近店门的位置厮打,之后赶来的厨房工作人员将金某从店门口拉到店内,对金某进行殴打,王健与一名厨师互相推搡,与王健一起的黑衣女子拿玻璃杯要砸店员,被一名男店员拦阻,至12时24分54秒,饭店一方的人员与金某已经停止打斗,金某倒在地上;金某起身后,又动手推了陈某1一把,然后被同伴王健推到门框处,王健按着金某不让其继续打架,金某隔着王健指着陈某1叫骂;黑衣女子也指着店员叫骂,并与店员发生推搡,黑衣女子在推陈某1时被旁边的一名店员拉倒在地,黑衣女子起身后,王健在中间拦阻黑衣女子;12时25分58秒,金某又冲店员过去,被王健拉住,金某将王健推倒在地,继续指着陈某1等人骂,王健一直拦着金某;这期间张某在门口拉着门,金某等人欲离开,但没能离开,金某动手打了张某,饭店人员上来推开金某,双方互相用拳头打对方,王健在中间拦着;12时26分44秒,金某拿起倒在地上的木椅,但被王健拦住,随后王健在推搡中倒地,被店员打了头部一拳,金某继续指着店员骂,王健起身后打了金某一巴掌;12时27分31秒,金某拿起桌上的一个不锈钢盆,被王健拦下,然后金某欲推门离开,但张某守着门,金某未能离开;12时29分18秒,黑衣女子拿起一个酒瓶砸饭店人员,被王健和饭店人员推开;12时29分46秒,金某拿起一个瓶装物砸饭店人员,被王健拉到一旁,这时金某一直指着店员骂;12时31分04秒,金某推店门,张某拉着门,金某没有推开,然后金某就踢踹店门,但门外还有两名店员,金某没有把门踹开,之后金某还是指着店员骂;12时32分10秒,金某举起拳头打了陈某1一下,一名男店员踹了金某一脚,金某又踹了另一名男店员,随后金某被王健拉开;12时32分56秒,金某从张某背后将张某拉倒在地;12时33分32秒,金某拿手机打电话,放下手机后,金某指着店员骂;12时33分53秒,金某抬脚使劲踩了倒在地上的张某的头部,随后饭店人员将金某推到椅子上捶打,12时34分12秒,店员停手,金某起身后被店员按住身体,店员击打了金某的后背,12时34分24秒,店员停手;12时34秒28秒,金某伸手打了陈某1的左侧头面部,并捶打陈某1的胳膊,随即被旁边的店员推开,金某与几名店员又厮打了几下;12时34分39秒,金某被店员摁住坐在椅子上,店员没再动;12时35分,饭店内部分客人离开,金某也要出门,被店员拦住,金某欲与店员冲突,被王健拦下;12时35分40秒,金某拿起一个粉色塑料椅打了一名男店员的头部,并用手打该男店员的头部,其他店员见状又上去与金某厮打了几下,王健拦在中间不让双方动手;12时36分01秒,金某拿起桌上的不锈钢盆,被王健夺下,双方未再动手;12时37分22秒,金某起身在店内餐边柜里拿了一个东西,被陈某1和黑衣女子拦下,后金某坐在门口,之后又躺在地上;12时40分56秒,金某冲出店门,店内其他客人也离店,王健、黑衣女子也离开了,饭店人员出门去追;12时42分36秒,店员与金某返回店内;12时43分,民警到达店内。11、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张某于2016年12月23日被他人致伤,伤后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症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头、面部、腹部)。根据现有病历材料记载,结合查体所见,被鉴定人张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鉴定人陈某1面部软组织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鉴定人金某头皮挫伤、颈部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5.5c)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2、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证明书证明:张某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症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头、面部、腹部)。陈某1经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谢某经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损伤。金某经诊断为头面部、颈部、头皮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13、石榴园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3日12时许,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接报警称在丰台区南顶路巫山烤鱼饭店内有多人打架,民警赶赴现场后将涉嫌寻衅滋事的嫌疑人金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1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陈某1、陈某3、夏某、陈某4、陈某5、陈某2、王某、谢某因在本案中殴打金某均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15、被告人金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其身份情况。16、被告人金某的供述:2016年12月23日2时许,我下班后,以前的一个同事打电话找我喝酒,我就去了横七条的一个饭馆和他喝酒,我喊了大概一斤白酒和五六瓶啤酒。大概四五点钟,我回家了。到了早上大概六点钟,我的另一个朋友王健打电话也找我喝酒,我就去了他住的公寓和他还有他的女朋友一起喝酒,我应该喝了一瓶啤酒。到了中午,我们三人一起到了南顶路的一家烤鱼店吃饭,我们吃饭的时候又开始喝酒,但是我已经记不清是白酒还是啤酒了,后边发生的事情我记不清楚了,就知道自己和别人打起来了,等我清醒的时候我已经在派出所了。17、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金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陈某1的相关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两名被害人表示对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证人谢某、陈某2、夏某、陈某5、王某、陈某4、陈某3以及被害人陈某1均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但刑事案件不应采用被行政处罚人的口供作为证人证言来使用,这些被行政处罚人也是打伤金某的加害人,公诉方以加害人的口供作为证人证言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因此这些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见,法律并未禁止殴打他人的人就不能作证,故不能因证人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就否认其证言的效力,因此辩方所提的质证意见无法律依据;而从全案证据材料来看,上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有在案视听资料的佐证,具有真实性,因此对辩护人所提的该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无视国法,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金某及其朋友与邻桌男子发生纠纷后,饭店工作人员已将邻桌男子调整至距离金某一桌较远的位置,但金某却将桌上的汤盆向对方扔去,具有明显的滋事意图,此时饭店工作人员张某和陈某1过去拦阻金某,金某就动手打陈某1,被张某拦住,张某随后推了金某一下,金某随即就动手打张某和陈某1,至此本院认为,在金某扔汤盆、不听劝阻动手打饭店人员的情况下,服务员张某推开金某意在阻止,该行为不是殴打,更没有暴力性和人身危害性;辩方提出金某扔汤盆是对物的暴力、因张某的推而变成对人的暴力的意见,显然是在回避被告人金某的不法行为,被告人金某明显是冲人扔盆,其是利用物对人进行侵害,而不是直接对物的侵害,因此更不存在从对物到对人的转换问题;从之后的案发过程来看,饭店一方人员虽对金某亦有殴打,但从未主动殴打金某,金某与店员的几次厮打,均是金某殴打店员在先,尤其是金某使劲用脚踩服务员张某面部的行为严重激怒了饭店人员,但店员每次对金某进行回击时将金某制服后就停手不打了,行为较为克制,因此本案并不存在辩方所提的“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另外,辩护人针对被害人陈某1伤情提出的质疑,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金某有多次直接击打被害人陈某1头面部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伤情位置相符,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未见饭店一方人员有殴打陈某1头面部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被害人陈某1的伤情是被告人金某造成。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与两名被害人及其他饭店工作人员在案发前并无矛盾纠纷,因饭店人员拦阻金某在店内滋事,金某便殴打饭店工作人员,其殴打行为以及殴打对象的选择均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行为毫无节制,逞强滋事的意图明显,情节恶劣,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被告人金某犯有寻衅滋事罪,因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金某的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差,对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深刻认识,本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洋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人民陪审员  梁京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