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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景怡世贸纺织品经营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景怡世贸纺织品经营部,王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景怡世贸纺织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58号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西广场16号。注册号110106604669316。经营者:卓方喜,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58号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西广场16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耀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喜尚鸟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北京景怡世贸纺织品经营部部与王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王耀华,送达执行通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耀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北京景怡世贸纺织品经营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耀华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