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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双、孟繁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孟繁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950号申请人:王双,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繁清,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王双与被申请人孟繁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繁清的财产在价值123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王双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孟繁清价值1230000元以内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双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