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杭州)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梁红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新房东方(杭州)控股有限公司,李刚,梁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643号申请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杭州)控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刚,男。被执行人:梁红艳,女。申请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杭州)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梁红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821405.8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余额不足,本院依职权冻结五个有余额银行账户。本院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梁红艳名下房产一套,该房产2013年5月登记抵押权,担保债权为98万元。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梁红艳名下车牌号为陕A858**、陕A78K**号车辆档案,并提请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协助扣押陕A858**车辆。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梁红艳名下车位一处。2016年12月26本院前往世纪春天小区寻找被执行人,未找到李刚下落,梁红艳因其身体原因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刚、梁红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刚自觉向本院转款10万元,本院已向申请人全额兑付。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