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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汪志良,岳西县科盛机电有限公司,李丰,刘玉莲,刘应根,岳西县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汪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杜宏杰,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东山村(建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志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志良,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岳西县科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富民路5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丰,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刘玉莲,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刘应根,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岳西县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世畈组。法定代表人:汪志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志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汪志良、岳西县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岳西县科盛机电有限公司、李丰、刘玉莲、刘应根、汪志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相关被执行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岳西县科盛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1幢1单元1号房所有权证号为1569的房屋一套、4幢1单元1号房所有权证号为1517的房屋一套、5幢1单元1号房所要权证号为1516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丰、刘玉莲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滨河东路鑫旺华城7幢1单元102室所有权证号为13333的房屋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刘应根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鑫旺华城一期3#2单元403室所有权证号为141487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