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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学钦、徐顺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钦,徐顺昌,河南鼎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钦,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顺昌,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叶县。原审被告:河南鼎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国基路御府三号9号楼1单元4楼东户。法定代表人:刘素珍。上诉人张学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孟庄镇××王村社区,该地点属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