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与曹淑清非法占用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曹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奎春,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焕利,四平市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曹淑清,女,汉族,1948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红嘴村*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红嘴村*组。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曹淑清按四国土资西执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程审判员 杨莉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