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金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1刑初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金芬,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涉嫌盗窃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临江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临林检刑诉(2017)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金芬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金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12时左右,被告人马金芬在李某某1家中与邻居打牌,后让李某某1替其打牌,马金芬趁李某某1不注意到李某某1家中,把李某某1藏在炕柜被子里的存折拿走。随后去邮政储蓄银行将存折里的20000.00元钱盗取,到邱某某家,与邱某某一起去工商银行将20000.00元钱中的5361.84元钱存入其退休保险账户。后马金芬乘车前往江源、四平。3月24日投案自首并主动退回所盗赃款。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马金芬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临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金芬利用其同居身份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某120000.00元个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金芬无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马金芬与李某某1同居,在同居期间于2017年3月21日12时左右马金芬在李某某1家���与邻居打牌,后让李某某1替其打牌,马金芬趁李某某1不注意在李某某1家里面的小屋,把李某某1藏在炕柜被子里的存折拿走。随后去临江市解放小学后面的邮政储蓄银行,将李某某1在邮政储蓄银行存折里的20000.00元钱盗取。3月22日5时左右,马金芬拿着从李某某1存折里取的20000.00元钱离开李某某1家,到其嫂子邱某某家,与邱某某一起去工商银行将20000.00元钱中的5361.84元钱存入其退休保险账户。后马金芬乘车前往江源、四平。李某某1发现存折丢失后于3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报案。3月24日经邱某某劝说主动到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退回所盗赃款。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4日19时马金芬在其嫂子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证实李某某1卡内人民币两万元被取走。三、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证实马金芬冒名取走李某某1卡内两万元整。四、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一份,邮政储蓄银行鸿翔营业所证实李某某1存折内两万元钱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走。五、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各一份,证实马金芬所携带的赃款予以扣押并将全额退赃返还失主李某某1。六、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一份,证实马金芬所盗赃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缴纳金额为5361.84元。七、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及婚姻登记记录(婚史)证明一份,证实马金芬为未婚状态,未与李某某1登记���婚。八、个人未工作情况自述说明一份,证实马金芬没有经济来源。九、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经李某某1辨认7号照片为马金芬。十、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案发现场具体情况及作案地点。十一、鸿翔营业所光盘一张,证实马金芬在临江市鸿翔营业所取走两万元现金的事实经过。十二、证人李某某2证言证实,2017年3月22日9时左右,大爷李某某1称其找的后老伴和存折不见了,自己帮大爷到储蓄所挂失时,发现存折里的两万元被盗走,后陪大爷李某某1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经过。十三、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22日早上马金芬来到自家称不想跟姓李的老头(李某某1)过了,之后从一个塑料袋里拿出两万元钱��让陪她去银行投保险,马金芬从这两万元里拿出5360.00多元钱交了保险费,马金芬就走了。知道真相后将马金芬找回并陪其投案自首的事实经过。十四、证人李某某3证言证实,2017年3月21日中午,自己在李某某1家中打麻将时,马金芬曾出去过,大约两点多钟才回来的事实经过。十五、失主李某某1陈述,证实2017年3月21日上午,后找的老伴马金芬将自己存折偷走,并到银行取走两万元,后不知去向。自己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经过。十六、被告人马金芬供述,2017年3月21日中午偷了和自己同居生活李某某1的存折,并将存折里两万元取走,并离开李某某1家,到嫂子邱某某家与其一起到银行将两万元中的5361.84元钱存入自己退休保险帐户,下午坐车到江源、四平。后嫂子打电话说李某某1报案了,���嫂子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均可以相互认证,足以认定。故法庭对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芬利用其同居身份秘密窃取李某某1个人合法财产20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马金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全部返还失主,鉴于马金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公诉机关当庭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金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董 辉审判员 兰培勇审判员 马力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