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富强与朱顺子、孟列芹、王青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强,朱顺子,孟列芹,王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强被执行人朱顺子被执行人孟列芹被执行人王青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强与被执行人朱顺子、孟列芹、王青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朱顺子、孟列芹、王青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顺子、孟列芹、王青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富强案件款8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孟列芹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富强借款本息95000元,分别于2017年5月30日给付30000元,2017年12月30日给付40000元,下余25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一次性给付,下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王富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