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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汉荣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荣,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755号原告:张汉荣,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石坚,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99号7楼。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军,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汉荣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汉荣于2017年5��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汉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442元,减半收取3221元,由张汉荣负担。审判员  岳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