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琪与河南中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琪,河南中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200号原告:刘琪,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中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8层806号。法定代表人:王铁燕。被告: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26层2604、2605号。法定代表人:房红继。原告刘琪诉被告河南中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琪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琪撤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刘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杰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