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南。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人:刘双虎,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系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张海忠,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系杭锦旗神华能源职工。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海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海忠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5执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