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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民委员会、张书信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民委员会,张书信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2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彦飞,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信,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辉,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被上诉人的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仁,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被上诉人的弟弟。上诉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羊市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书信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羊市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全部案件受理费、公估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认定被上诉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事实,没有认定涉案房屋属于非法建筑的事实,对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非法占用全体村民集体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宅基地修建房屋,侵犯了集体的权利,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一审判决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为由,排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拆除的权利,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修建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属于应当拆除的情形,自始应当拆除,不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合法的物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3、一审判决存在漏审漏判情形,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没有进行审理,影响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4、案件受理费、公估费、鉴定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5、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上诉人的户籍、住址明细底帐显示被上诉人的宅基地是兴华西路三巷14号,这是上诉人认可的住宅。张书信辩称:1、有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就有使用权,被上诉人在自己的地方盖房怎么是占用集体土地呢,怎么是非法建筑、违章建筑呢。2、被上诉人有宅基地使用证就说明有使用权,在自己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盖房怎么是侵犯了集体的权利,更谈不上侵害了村民的利益,上诉人有什么理由和权利让被上诉人拆除。3、在自己宅基地上建筑房屋怎么是非法建筑,为什么说属于应当拆除的情形,该宅基地不是放新还旧,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放新还旧,有宅基地使用证,有旧房屋、砖,还有几十年的护坡大树数棵,这是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4、有宅基地使用证,使用权就应当归属于被上诉人,还用审理吗。5、公估费、鉴定费应由上诉人承担。6、一子多宅的人全村有二三百户。张书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貌,并赔偿损失184667.1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书信系西羊市村村民,在西羊市××××宅基地一块(东至河、西至空地、南至刘秋子、北至河),东边长20米,西边长20米,南边长13米,北边长13米,总面积260平方米。2015年10月,原告在此宅基地上建成二层楼房一座。2016年7月,西羊市村委会在此楼房西侧4米处挖出深6米的排水坑。2016年7月18日、19日天降大雨,原告张书信的房屋出现大面积裂缝。经原告张书信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衡水金鼎房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就房屋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2016年12月9日作出司鉴字第0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西羊市村委会私自设立排水坑积水外渗是造成张书信房屋受损的主因;原告房屋基槽回填土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夯实不密实,遇大雨、大暴雨时房屋东侧道路排水不畅,积水、行水、渗水对该基础造成浸洇,加之设计、建造不合理也易造成地基发生变化,是导致房屋受损的次要责任。张书信房屋受损与西羊市村委会私自设立排水坑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费12000元由西羊市村委会缴纳。经原告张书信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损失进行评估鉴定,2016年10月31日作出ZHFC2016-0180公估报告,结论为:房屋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84667.14元。原告缴纳公估费9000元,西羊市村委会缴纳公估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宅基地使用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公估报告为证。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物权。就违章建筑而言,在被拆除前,已经被违章建筑的业主实际控制着,违章建筑的业主享有着对该违章建筑的实际控制、占有和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民个人或其他机关、单位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不管原告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原告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享有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故对被告“原告房屋属违法建筑,无权向原告主张权利”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结合原告房屋的损失数额及双方责任的大小,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应承担房屋损失的30%,被告西羊市村委会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房屋损失的70%。被告西羊市村委会所挖河坑对原告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原审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民委员会将河坑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张书信经济损失129267元。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被告负担1398元,由原告负担599元。公估费11000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12000元由被告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楼房是被上诉人在其老宅基地上建造的,由其实际占有、使用,且有原栾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该宅基地的使用证,故其对该楼房享有相应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应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因此,即便是违章建筑,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前,占有人仍然对该建筑享有相应的权利,公民个人或其他机关、单位擅自拆除或毁损该建筑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楼房西侧挖排水坑给被上诉人的楼房造成了损害,且可能继续造成危害,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爱民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娅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