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顾素兰与黄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素兰,黄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246号原告:顾素兰,女,193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江西省资溪县。被告:黄宝玉,女,1961年04月26日,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江西省资溪县。原告顾素兰诉被告黄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顾素兰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素兰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顾素兰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云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