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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顾素兰与黄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素兰,黄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246号原告:顾素兰,女,193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江西省资溪县。被告:黄宝玉,女,1961年04月26日,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江西省资溪县。原告顾素兰诉被告黄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顾素兰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素兰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顾素兰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云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