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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符光华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符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恢8号申请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光明,经理被执行人符光华申请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平民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符光华所有的川Y477**(车辆型号5SUXFG2C5,发动机号02248414N55B30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要求继续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符光华所有的川Y477**(车辆型号5SUXFG2C5,发动机号02248414N55B30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汽车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符光华保管和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和毁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