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国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才,杨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刑初294号自诉人王召才,男,蒙古族,生于1947年7月1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人杨国保,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5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自诉人王召才以被告人杨国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召才与被告人杨国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杨国保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召才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常亮代理审判员 李教人民陪审员 仵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