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乾普与程会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乾普,程会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051号原告:陈乾普,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会德,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乾普诉被告程会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乾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乾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乾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依法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陈乾普负担。审 判 员 任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夏书 记 员 李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