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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乾普与程会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乾普,程会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051号原告:陈乾普,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会德,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乾普诉被告程会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乾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乾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乾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依法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陈乾普负担。审 判 员 任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夏书 记 员 李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