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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666号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工农兵街399号。法定代表人:芶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灌口镇高埂村2组,系公司员工。被告:郑洪,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爱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