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终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况建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况建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万岙村。法定代表人:黄炉海。委托代理人:黄宝余、朱国婉,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况建忠,男,汉族,1955年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范恩明,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况建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钟志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