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白忍果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忍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26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忍果,男,1987年9月4日生于贵州省望谟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望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忍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13时许,兴义市公安局民警在开展专项行动时,在兴义市西湖路当场查获被告人白忍果,并从白忍果身上缴获海洛因嫌疑物l包,含包装重12.22克,净重10.77克。经鉴定,上述海洛因嫌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认为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扣押物证笔录、扣押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开封笔录、过秤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毒品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及证明材料;物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白忍果的供述等,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白忍果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忍果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忍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白忍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白忍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忍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白忍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显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庆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