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杨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东乡族,农民,文盲。被执行人杨某丙,男,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尚文审 判 员 乔长鹤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毅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