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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杨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东乡族,农民,文盲。被执行人杨某丙,男,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尚文审 判 员  乔长鹤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毅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