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30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生保与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164号申请人:马某某。被申请人: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交口县回龙乡卧龙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兰茂,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冯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588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燕明以山西省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50万元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燕明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No0952173566号50万元存款,期限为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交口县桃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5881元,期限为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3550元,由申请人马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圣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