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卓智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智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89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智生,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200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2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经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卓智生盗窃一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日以古检公刑诉[2017]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智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卓智生与林某3、谢某1、廖某2、“蛤蟆泉”、卓某、谢某2、陈某(均另案处理)单独或交叉结伙在古田县、屏南县、南平市延平区、三明市尤溪县、罗源县盗窃三块牌匾、一张供桌、一对长方形浮雕石碑、五块石碑、十八个垫柱石、一辆三轮摩托车、四个门墩石、三辆女式摩托车、一台多媒体点歌系统、一台触摸屏一体机、一台海信电视、两个木质柜子、一块青石、一条门槛石、一块木质供桌桌面。被告人卓智生多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5855元(币种,下同),其中部分财物,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为一般文物。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自或伙同他人入户盗窃、盗窃一般文物,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5855元,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智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盗窃三明市建宁县里心镇岩上村的省级重点文物,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流窜作案,且被告人有吸毒劣迹,均可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智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卓智生与林某3、谢某1、廖某2、“蛤蟆泉”、卓某、谢某2、陈某单独或交叉结伙在古田县、屏南县、南平市延平区、三明市尤溪县、罗源县盗窃三块牌匾、一张供桌、一对长方形浮雕石碑、五块石碑、十八个垫柱石、一辆三轮摩托车、四个门墩石、三辆女式摩托车、一台多媒体点歌系统、一台触摸屏一体机、一台海信电视、两个木质柜子、一块青石、一条门槛石、一块木质供桌桌面。被告人卓智生多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5855元(币种,下同),其中部分财物,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为一般文物。1、2016年3月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卓智生伙同林应锋驾车到古田县凤埔乡凤埔村林氏祠堂,盗走祠堂大厅烛台后写有“拔元”字样的一块牌匾,后该牌匾被其随意丢弃。2、2016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卓智生伙同林某3驾车到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将军街张氏祠堂百忍堂,盗走祠堂大厅中央的一张供桌,后该供桌被烧毁。3、2016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卓智生伙同林应锋驾车到古田县城东街道后邱里村16号张某2旧厝,盗走厝内天井两侧墙壁上一对长方形浮雕石碑,后卓智生以3000元将该石碑出售他人,林某3分得赃款1000元。4、2016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卓智生伙同余某2、谢某1到古田县城东街道利洋村老人会和旧村委会内,盗走垫在旧村委会大厅柱子下方的2个垫柱石、放置在老人会大厅前楼梯下方的8个垫柱石及镶嵌在老人会大厅墙壁上的5块石碑。尔后,由卓智生、谢某1到古田县城东街道利洋村文化路自建房前空坪处盗走林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宗申牌ZS2002Z-16P型号三轮摩托车用以运输柱珠和石碑。三被告人驾车驶至古田县廷元里村时被群众拦截,弃车逃离。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5块石碑及10个垫柱石均为一般文物;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8550元。5、2016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卓智生伙同余某2驾车至三明市建宁县里心镇岩上村,盗走该村节孝牌坊(省级文物)上的两块雕有八仙过海图案的牌匾。6、2016年6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卓智生伙同余某2驾车至古田县黄田镇三保村洋中路9号廖某1旧厝盗窃一对垫柱石时,余某2被群众当场抓获后扭送至古田县公安局黄田派出所。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两个垫柱石均为一般文物。7、2016年7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卓智生伙同廖某2驾车至屏南县长桥镇远蚯村98号,盗走被害人杨某古厝门口两侧门墩石。8、2016年7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卓智生伙同廖某2驾车至三明市尤溪县洋中镇桂峰村蔡氏宗祠,盗走宗祠大厅两个垫柱石。9、2016年7月13日晚,被告人卓智生到古田县城西街道万泰广场1号楼三单元地下室楼梯口旁,盗走被害人李某1的一辆红色双狮牌二轮女式摩托车。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50元。10、2016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卓智生到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480号锦绣名城地下停车场24号停车位,盗走被害人周某1一辆白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160元。11、2016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卓智生到古田县城东街道盛丰东城504室一楼空地处,盗走被害人余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00元。12、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卓智生伙同卓某、谢某2、陈某驾驶闽J×××××银灰色工具车,从古田县出发往罗源县霍口畲族乡黄鹤村10号周某2家中,盗走一台多媒体点歌系统、一台触摸屏一体机、一台海信电视以及两个木质柜子。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8095元。13、2015年10月间一天,被告人卓智生伙同“蛤蟆泉”到屏南县双溪镇中山路39号郑日升古厝,盗走一块青石。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青石系一般文物。14、2015年10月间一天,被告人卓智生伙同“蛤蟆泉”到屏南县双溪镇复兴路34号蒋某1古厝,盗走两个垫柱石。15,2016年3月间一天,被告人卓智生伙同“蛤蟆泉”到屏南县甘棠乡古庄路20号张某4古厝,盗走两个垫柱石。16、2016年8月间一天,被告人卓智生伙同“蛤蟆泉”到屏南县屏城乡后龙村2号张某5古厝内,盗走一条门槛石、两个门墩石以及一块木质供桌桌面。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卓智生被古田县公安干警抓获。另查明,古田县公安局于2006年7月28日决定对卓智生强制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智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1、张某1、张某2、林某2、林某4、张某3、廖某1、杨某、李某1、周某1、余某1、周某2、张某4、张某5、蒋某1、郑日升陈述,证人林某3、余某2、廖某2、谢某1、张某6、王某1、李某2、王某2、蔡某证言,被告人卓智生的供述和辩解,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出具的文物鉴定报告、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屏南县公安局、罗源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收集的监控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卓智生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自或伙同他人入户盗窃、盗窃一般文物,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5855元,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智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盗窃三明市建宁县里心镇岩上村的省级重点文物、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流窜作案,且被告人有吸毒劣迹,均可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智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卓智生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林光义审 判 员 魏振惠人民陪审员 叶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