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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明宏与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宏,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187号原告:蒋明宏,男,汉族,1998年6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男,汉族,1971年11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城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958916431。法定代表人:杨贻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宏与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明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明宏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明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明宏负担。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美嘉 更多数据: